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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教育:让单亲父母学会如何“爱”孩子

2019-08-15 15:05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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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建议:司法部门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将以往的简单判决扩展、延伸为以保护孩子为中心的“离婚教育”,强制要求离婚双方接受必要的教育;教育部门重点针对离异家庭子女开展辅导与帮助,防止离婚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社区组织可以在婚姻危机刚出现时及时干预,并在离婚后积极介入单亲家庭,通过开展“离婚教育”解决家庭经济困境、教育精力有限、成人情绪不良、孩子失落痛苦等问题。

暑期本是孩子们报班、家庭出游的旺季,如今,在中国社会离婚率连续15年上升的背景下,又被一些人戏称为“离婚”旺季。

民政部1987年-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自2003年起,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在居高不下的离婚率面前,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一直是社会各界探讨的重点话题,但始终缺乏另辟蹊径的解题思路。如何降低离婚所导致的危害,使离婚家庭维护好应有的情感关系,从而减少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对此,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婚姻可以解体,关系必须维护

在正梅的脑海中,从没有过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场景。充斥在她记忆中的,是父母吵不完的架,动不完的手。妈妈的哭喊声、爸爸的咆哮声、锅碗瓢盆的摔落声,带来的都是紧张、恐惧、无助,她巴不得爸爸妈妈分开。正梅的这一愿望最终成了真。

对正梅来说,自己是在苦难中长大的。然而,父母婚姻不幸所带来的苦难并没有让她走入歧途。“我觉得自己这样挺好,学习没耽误,各种家务活也都会了,比同龄人成熟得早。我妈妈也很欣慰。”这是正梅的真实感受。

首都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院长、离婚家庭青少年研究专家田国秀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几年前,为研究离婚家庭青少年抗逆力问题,通过北京近百所初、高中和多个社区的推荐,她访谈了200余例13~19岁离婚家庭青少年,试图揭示一个问题:父母离婚了,你为什么没有成为问题儿童?

长久以来,媒体对于离婚家庭青少年一直存在刻板印象与认知偏见,将多病、厌学、低能、问题、犯罪等标签长期贴在这一群体身上。

“很多人对这一群体会有这样的假设,这种假设也能在现实中找到案例支撑。”田国秀以2014年7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为例,“离异家庭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从2010年到2012年判处的未成年罪犯中,单亲家庭的未成年罪犯所占比例分别为40.74%、32.5%、30%,已然成为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但她很快话锋一转:“基于我们长期做青少年研究的经验,发现还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虽然出自离婚家庭,但都发展不错,不但不符合预设,甚至与正常家庭的孩子没有区别,学业、品行、社会性发展都挺好的。对这些孩子视而不见是偏颇的。”

同样来自离婚家庭,为什么有的孩子出了问题?有的就能正常成长?为了找到答案,田国秀着重在案例中挖掘这些孩子成长背后的积极机制。正梅就是其中之一。

“这种积极机制分为两类,一类是孩子自身所具有的,一类是孩子所处环境中的关系所具有的。”总结这200余例访谈案例,田国秀在后一类积极机制的生成中找到灵感。

“在我们的研究中,有的离婚选择了破坏性处理,比如双方打得不可开交,有的把孩子当成谈条件的砝码或者谴责报复对方的工具。但我们也能看到另一种处理方式,即和平、理性的分手,建设性的处理夫妻离婚后与孩子所形成的关系。”

在田国秀看来,“这些处理得比较好的离婚案例中,当事人大都自觉、自省地接受了离婚教育,保证了孩子身处的家庭关系基本得到了良好处理和维护。”

基于这样的研究结论,田国秀多次强调一个观点:“婚姻可以解体,关系必须维护,孩子受损最小。”

在离婚中成长,才能把“坏事变好事”

如何建设性地处理好离婚及其导致的一系列反应,重塑离婚导致的关系受损,从而避免青少年因父母离婚受到伤害?田国秀开始关注和研究“离婚教育”这一课题。

在我国滞后于离婚现实的离婚研究中,“离婚教育”是十分新颖的观念,但在西方国家早已得到完整而全面的开展。

近半个世纪以来,一些西方国家曾陆续遭遇“井喷式”离婚。众多学者专家围绕这一现象产生了大量研究成果和独特见解,如婚姻对孩子的伤害并不始于离婚本身,而是婚姻期间的冲突与暴力;离婚是否导致孩子受损,损害的程度不取决于离婚本身,而是离婚双方与孩子保持怎样的关系;离婚双方维护与建设良好的亲情关系,对孩子的不利影响可以降到最小等。

伴随这些研究的落地,“离婚教育”这一概念逐渐清晰。“为降低离婚导致的危害,特别是对孩子的不良影响,司法部门、教育机构、社区组织利用各自的工作平台和活动方式,开展一系列缓解和消减离婚危害的行动,如加大离婚调解、增设婚恋课程、开展离婚救助、维护亲子关系等,统称为‘离婚教育’。”田国秀说。

具体到实践中,如何开展“离婚教育”,田国秀介绍,“司法部门在处理离婚诉讼时,将以往的简单判决扩展、延伸为以保护孩子为中心的‘离婚教育’,强制要求离婚双方接受必要的教育;教育部门重点针对离异家庭子女开展辅导与帮助,防止离婚对孩子造成严重伤害;社区组织可以在婚姻危机刚出现时及时干预,并在离婚后积极介入单亲母亲家庭或单亲父亲家庭,通过开展‘离婚教育’解决家庭经济困境、教育精力有限、成人情绪不良、孩子失落痛苦等问题。”

同时,“离婚教育”中专门有针对父亲、母亲和孩子的课程,一方面帮助离婚母亲修复能力,为孩子健康发展加固基础,另一方面教会单亲父亲和单亲母亲如何与孩子生活、相处,帮助离婚双方走出前一段不良婚姻所留下的阴影,以一种全新面貌和孩子一起展开新生活。针对四老或兄弟姐妹帮带孩子的情况,还有家庭课程指导家庭整合最积极的力量共同协调,掌握好边界,处理好角色。

近日,一则“父亲打死15岁儿子”的消息引发关注。不但父亲被刑拘,男孩继母也因涉虐待罪被刑拘。近年来,类似因父母离婚所导致的虐童案件频繁发生。其中相似的案情——父母离婚后带着孩子跟新伴侣一同生活,孩子却被新伴侣虐待导致伤亡,更是令人叹息心碎。

“这些案例更说明,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需要教育。”提到这类案件,田国秀格外激动,“离婚当事人需要从上一段婚姻中走出来,通过反思和觉悟,吸取教训、认识自我、疗愈情感、增长能力,为下一次婚姻、未来的生活奠定健康基础。只有成长了,才有能力去开始一段新感情。”

发挥妇联组织作用 呼吁开展“离婚教育”

在田国秀看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流动性增加、女性独立、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等因素影响,离婚率的居高不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离婚教育’这个观念对中国来说还是挺先进的。”但田国秀并不认为超前,“在离婚率这么高的一个国家,我觉得应该引入了。”

田国秀曾指导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里建立的包括“离婚教育”的工作机制,这是国内针对“离婚教育”为数不多的实践。

几年前,北京市门头沟法院刑庭庭长、时任未审庭庭长的杨畅在一次研讨会上主动找到田国秀寻求指导,在多年的工作中杨畅接触到大量此类案例,“很多离婚当事人因财产分割或感情恩怨,完全不顾及孩子。”长此以往,法院也感到:“处理一个离婚案例,中间其实涉及大量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为此,田国秀向其推荐了“离婚教育”,建议他们在司法实践中采纳其中某些理念和做法。

“在此基础上,我们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引入特邀调解员、心理咨询师,让离婚当事人能够理智、理性地面对婚姻问题,特别是对以后如何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包括如何处理好亲子关系,提供一些指导和建议。”杨畅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包括“离婚教育”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良好效果。

然而,要让“离婚教育”在我国逐步全面开展,仍需很多配套设施、配套制度的建设。

“实践中,‘离婚教育’并非简单的在司法层面开展,也应该和教育、社区工作、心理工作结合在一起。”田国秀坦言,“这个事儿推起来肯定不容易,它需要有特别重大的观念改变。”

“有人就认为:‘我跟孩子情感好不好,法院管得着嘛?’这其中有很多软性的东西司法不能强制。”因此,自愿性的“离婚教育”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参与。

关注到妇联组织近年来在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田国秀建议,“妇联组织应呼吁和牵头开展‘离婚教育’,链接社会相关资源,针对离婚家庭开展相关教育。甚至可以更前瞻一步,针对所有即将走进婚姻或已经开始婚姻的人,开展婚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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