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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新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准入门槛降了

2018-12-08 11:23 来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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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青岛市教育局与工商局、民政局、消防局四部门联合发布《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行业准入标准作出新规定。新规优化了培训行业准入门槛,在办学场地、注册资金等方面实行“两降低两取消”。在课程规范、办学要求等方面提出严规。

注册资金降至不低于40万元

新规是在《青岛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14年修订版)中“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教育学校”相关条款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补充完善,重点体现在降低硬件标准,提升软件要求,并适度保持政策的延续。

新规明确了“两降低两取消”,一是将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从不少于300平米降至200平米,教学点(分支机构)由不少于200平米降至150平米。同一培训时段、同一培训教室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办学场地租赁年限由3年降至2年。二是降低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从原来的不低于120万元、90万元、60万元三个不同标准统一降至不低于4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数额应不低于20万元。

三是不设招生数量要求,取消原《设置规定》办学条件中“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生源,年招生不低于200人次”的要求。四是打破地域壁垒,取消了对青岛区域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在青岛地区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的限制规定。

公示培训内容,不能超进度

虽然硬件标准降低了,但在提升办学质量上“设限”,提升软件要求,引导培训机构内涵发展。主要表现为“四增加一重视”。一是增加党的领导、党组织建设要求。二是增加规范管理要求。对机构名称、章程、决策机构、监事会、管理制度等提出要求。

三是增加规范办学要求。对培训教材、课程标准、进度、班额、项目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列出培训结束时间、作业等禁止要求。面向中小学生所开展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收费标准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要在网站和办学场所将上述内容以及有关证照进行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

另外规定,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应以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对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实施小学化教育。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新规对校长进行了特别规定,校长(行政负责人),保留相应的学历、年龄要求,管理经验从“有”提高到5年。针对教师队伍,新规则坚持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具有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要求;特别强调所聘任的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政治等学科知识的专职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对聘任教师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照片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且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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