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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最新通知!指导中小学校做好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2020-02-29 09:16 来源:青岛市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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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市教育局联合市卫健委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对中小学传染病疫情报告、通风和消毒、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复课证明查验等工作给出明确规定,指导学校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和今后工作谋划。

《制度》细化为8个小项,其中包括青岛市中小学学生健康管理工作制度,青岛市中小学传染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制度,青岛市中小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青岛市中小学通风和消毒制度,青岛市中小学晨、午检制度,青岛市中小学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青岛市中小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青岛市中小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制度》进一步明确,开齐开足健康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六课时,要根据季节的变化和相关情况,将流行病、传染病预防知识纳入授课计划。每学年进行一次师生健康体检,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普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数据库,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落实学校日常通风消毒工作。疫情期间可采用紫外线灯照射或空气消毒机消毒。紫外线灯照射消毒须在无人条件下开启,每次照射不少于1小时,每天一次。校园室内公共环境由总务处派专人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须在属地疾控机构指导下,对其使用过的物品、呕吐物、排泄物以及相关环境等进行终末消毒。

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晨、午检工作如发现学生身体不适,特别是出现发烧、咳嗽、咽痛、胸闷等症状以及不能确定的其他症状时,立即通知校卫生室及学生家长,家长将学生带到医院进行详细检查,并将诊断结果及时告知学校。做好过程跟踪和统计上报工作。学校还应高度重视教职工晨、午检工作,由内设部门负责人或工会组长负责晨、午检和信息填报等有关工作。

落实疫情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要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逐级负责、逐级报告,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疾控机构。如知情不报或隐瞒事情真相,将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在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一经确诊,立即按照相关要求隔离治疗,不得到校上课。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城区学校学生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医院、乡镇学校学生必须由乡镇中心及以上医院开具痊愈证明,学生持医院证明和相关病例原件返校,经校医(保健教师)查验,符合属地疾控机构要求,出具返校通知单,方可进班复课。患有传染病的教职员工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承担教学工作。

每年新生入学时,全市各类中小学都应当查验新生(含外地插班生)的预防接种证。对落实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不力而导致学校相关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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